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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统称。广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包括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由它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在狭议上,它仅指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地行使国家权力。同样,地方各极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的含义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够最直接、最全面地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
人民代表
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一定数量的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共同行使人大的各项职权。人民代表具有下列权利:(1)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2)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议案或者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3)提出质询案。(4)人身的特别保护。(5)在人大会议上的言词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6)必要的特质上的便利。人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1)出席会议,认真参与有关讨论和决定。(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3)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4)接受群众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